桂应急学会字〔2023〕4号
各位理事、各理事单位:
根据《广西应急管理学会章程》和工作需要,经秘书处提请,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广西应急管理学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审议《广西应急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广西应急管理学会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等3项内部管理制度;
二、表决方式
请各位理事、各理事单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审议事项内容,及时填写《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意见表》(见附件1),于2023年12月29日12:00前将表决结果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学会秘书处综合部。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所有事项。
三、通讯方式
联系人: 杨小兰 18275884177
电话(传真):0771-5574974
电子邮箱: gxyjglxh@126.com
附件:1.《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意见表》
2.《广西应急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3.《广西应急管理学会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4.《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广西应急管理学会
2023年12月27日
附件2
广西应急管理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送审稿)
为加强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确保经费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学会资金来源的关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科学研究和一般性业务指导的关系。
第二条 学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学会经费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经费,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会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会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
学会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即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监管下,日常财务工作由会长领导,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具体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一)收入管理
第四条 学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五条 各项收入来源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范围、科目和标准。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捐赠收入应根据捐赠合同,做好经费来源审查工作,境外资助按规定流程做好报批工作。
第六条 各项收入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全部收入及时纳入学会财务管理,集中核算。
(二)支出和费用管理
第七条 学会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各项支出和费用全部纳入学会财务管理。
第八条 支出范围
业务活动成本是学会根据章程,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用是学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决策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
筹资费用是学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学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
第九条 学会会议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是办理财务结算业务,应填写学会相关报销单据,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报销。对不符合国家、单位规定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销并向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反映。
(三)资产负债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学会综合部负责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规定
1.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凡是超过支票结算起点的款项,尽量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2.认真执行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建立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不坐支和套用现金;不允许办理私人借款。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管理规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得开设分支机构银行基本账户,不得出租、外借或转让学会银行账号。
2.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款项,无特殊情况,一律使用转账结算。
3.实行票章分开、用章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按照资产管理要求进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领发、检查工作。固定资产日常实行“谁使用,谁保管”原则。学会秘书处综合部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资产。购置的固定资产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核签,报综合部资产管理人员验收登记,并开具资产通知单,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学会定期清理应收应付往来款项。
(四)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报告是对外提供的反映学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内容主要为学会采用的会计政策说明、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包括业务及财务活动基本情况、上一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差异分析、下一年度计划及对学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九条 学会为编制财务审计报告提供相关配合,财务报告应由学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签名并盖章。
(五)财务监督
第二十条 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纳入学会统一管理和集中核算。对重大资金支出事项采取“集体决策”原则,须通过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支出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日常支出费用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支出。
第二十二条 学会课题经费、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学会有关课题、项目管理办法,课题、项目负责人对所提供的报销单据和业务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与课题相关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接受民政、审计、财税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在会长的领导下,秘书长负责学会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综合部为具体财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财务工作的职责: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负责编制学会收支计划;做好学会财务收入、支出、报销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合同协议的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日常收付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保管发票印章、各种票据;分析学会财务状况并对财务管理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支持综合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配合编报年度财务计划和财务报告工作;根据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财务工作建议;参加重要经费使用、结算和合同审核工作。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好财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出纳人员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货币管理要求,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会同财务人员做好原始凭证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审批流程付款;做好日清月结,账实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及时核查未达款项;负责资产采购和固定资产管理,每年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审批原则
1.合法、合理、高效。
2.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量财办事。
3.统一领导,分级审核。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日常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费用总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支出项目,由经办部门审签,综合部会计初审和复核,综合部负责人审签后,逐级报送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委托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2.费用总额5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由秘书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会长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对于学会承担的纵向和横向课题、委托项目的经费的支出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销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支出费用发生后,经办人须把票据按报销内容分门别类,鱼鳞式粘贴在空白纸上,同时填写支出报销单据,按报销流程和审批权限进行报销。
1.借款:须填写借支单,注明借款用途、金额、日期等,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签,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借款。
2.办公费、印刷费、图书资料费,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报销须提供由商家出具的物品明细。
3.咨询费、数据采集费、委托业务费,须以发票形式报销,并提供相关合同。
4.劳务费:包括课酬、评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所有劳务费须发放至本人账号。
5.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公交车费、地铁费、租车费、过路过桥费等,同一辆出租车同一天或每月不同日期连续发生的多张票据不予报销,单张票据超过500元须说明行程地点及事由。网络约车费须提供车票及行程明细单。预存费不予报销。集体租车须提供结算清单。
6.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等报销,参照广西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所有报销的款项必须真实,并附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付货币资金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以纸质和磁盘等存储介质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数据。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1.财务部门平时形成的各类会计档案,定期由分管人员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2.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期限保管各类会计档案。每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3.根据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实际情况,归档的会计数据除打印的账册、报表、凭证外,还必须用光盘将全年数据归档保管。
4.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非会计人员借阅要经分管财务的秘书长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秘书长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的会计文件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等。须复制会计档案时,应征得分管财务的秘书长同意。
5.会计档案要求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3
广西应急管理学会
横向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横向课题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广西有关课题项目文件精神,参照中国应急管理学会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横向课题是指由有关党委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国外机构委托,以学会名义承担的科研课题、决策咨询课题、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等。
第三条 横向课题经费纳入学会财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 横向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制,课题主持人是横向课题研究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具有经费使用分配权、经费报销签字权,并对经费使用的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履行横向委托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对横向课题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有:项目对接和洽谈、合同审查和登记、合同执行过程的过程监督和协调、经费报销使用审核和监督、项目结项评审及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和推广宣传等。
第二章 课题合同管理
第六条 承接横向课题,应预先与学会秘书处沟通,并提交课题立项审批单,主要包括委托单位名称、性质、课题名称、起止日期、课题负责人情况、课题组人员组成、课题研究计划安排、课题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 承接横向课题应签订书面合同,签订流程为:由课题负责人与委托方治谈协商,形成合同初稿:由学会秘书处学术与决策咨询部征求学会财务、法务意见,之后秘书处会议研究通过后,学会秘书处出具法定代表人给课题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书,授权课题负责人与委托方签署合同,秘书处立项登记备案。经费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课题合同,需报学会会长审批。
第八条 横向课题合同签订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征得委托(合作)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并经秘书处签字并备案。
第九条 对横向课题的中期检查需根据委托(合作)方的要求进行。
第十条 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与委托(合作)方协商结题验收形式。结项证明一般为课题委托方提供并加盖公章,未如期完成任务、需延期结项的,须与课题委托(合作)方及时协商、达成共识,并提供由委托单位盖章的延期说明,同时,课题负责人需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会与委托方共同所有,如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依照约定条款处理。
第三章 课题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课题研究进度及经费的监督管理。学会秘书处学术与决策咨询部负责对课题研究进度、研究质量、结题情况进行监督;学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对课题经费预算以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加强对课题经费管理的事前提醒和事后审核。
第十三条 经费预算
(一)横向课题经费预算有合同(协议)明确约定的,按其约定管理,但绩效支出比例设置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上限;没有明确约定的,按本办法管理。
(二)横向课题经费预算没有合同(协议)明确约定的,在立项时,须编制课题预算,并按照课题预算使用。一般课题经费可开支范围有:1.资料费;2.数据采集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4.设备费; 5.专家咨询费; 6.劳务费; 7.印刷出版费; 8.绩效支出;9.管理费(含税费); 10.其他支出(委托业务费等)等。绩效支出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45%,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两项合计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35%,其他项目比例不做限制。管理费(含税费)比例为课题经费总额的15%,如要调整,需书面说明原因,经秘书处办公会审核后方可进行调整。
(三)按照经费管理要求,列入年度预算的课题经费,原则上当年必须使用完毕,不能跨年结转。如需延期,需提出,最长延期半年。
第十四条 经费报销
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承担责任,课题经费开支人员签字确认后,请课题项目负责人签字提交秘书处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建立课题经费开支册(含课题名称、课题项目负责人、委托单位、经费总额、每项比例及数额、每笔经费报销开支日期、数额、经费项目名称等),提交学会秘书处学术与决策咨询部签字;之后按会计审核,综合部负责人审签,逐级报送分管副秘书长、分管财务副秘书长、秘书长(或委托常务副秘书长)签批。
第十五条 绩效支出核定及提取
(一)绩效支出是指用于对课题组研究人员激励的部分。课题负责人应当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二)绩效支出比例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45%核定,绩效支出一般分两次发放。项目立项时进行第一次发放,项目结项时进行第二次发放。项目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不予结项,不发放第二次绩效。
(三)绩效支出发放范围是参与课题研究、未在本课题中领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的课题组成员(含课题负责人)。
(四)绩效支出发放程序。课题负责人在核定的绩效支出预算内,根据课题研究计划、工作安排和课题组成员实际贡献,确定发放对象(具体到人、发放金额、发放依据等信息),提交秘书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门进行发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秘书处办公会研究,报会长审查,提交第二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广西应急管理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理论研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培训认证、应急知识传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等。
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四类。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学生等和从事应急管理实务工作的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志愿者等。
第五条 会员入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三)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能力;
(六)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应急管理事业;
(七)在法律层面无失信和不良记录者;
(八)入会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
(九)副会长单位优先从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中筛选,重点考虑国企、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应急管理相关企业,或具有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或行业学会批准的资质认定;为推动学会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突出贡献的,在会费基础上,为学会提供限定性或非限定性捐赠。
(十)学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广西应急管理学会章程》《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以下申请文件:
1.单位会员
(1)按学会要求填写有关入会申请登记表;
(2)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
(4)学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2.个人会员
(1)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2)所在单位证明、个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学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学会秘书处初步审核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凭会费收据,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三章 会员会费
第七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二)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第八条 会费缴纳时间
秘书处以邮寄或通讯形式向会员发《会费交纳通知书》,每年5月31日前以人民币一次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一次性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学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
会费的使用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其主要用于: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学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学会日常工作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四章 会员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会员,搞好服务,提高质量,确保满意。根据会员级别,会员可享有以下服务:
(一)普通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1.受邀参加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2.通过网络、文件等形式提供国家和自治区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信息;
3.受邀参加学会组织的论坛、展会、培训及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4.取得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与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获得学会会员证书及牌匾。
(二)理事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除享受普通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学会以下服务:
1.受邀参加理事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2.参阅学会工作简报;
3.获得专项应急管理项目指导、专业知识培训和项目考察;
4.受邀参加国内外应急管理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合作及学会评选表彰活动;
5.获得产业开发、资金筹措、科技应用及项目合作等方面洽谈协调服务;
6.根据单位会员开展的项目、组织的活动情况,经批准后可出据信函,协调相关单位和政府;
7.优秀项目、重大活动可在学会官方网站发布、转载、宣传推广,推荐评选先进单位。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除享受理事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学会以下服务:
1.学会领导可应邀考察企业或相关项目;
2.学会领导可应邀出席会员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3.根据单位开展项目、会议等活动情况,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领导机关,并协调邀请相关领导参加出席相关活动;
4.受邀参与建设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智库及相关数据库;
5.受邀参加应急管理领域讲座论坛。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除享受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学会以下服务:
1.参加或单独组织授牌仪式;
2.其主要活动在学会官方网站公示和宣传;
3.推荐承担分支机构相关工作;
4.受邀参加学会组织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5.受邀参与促进国际、国内应急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重大项目;
6.根据单位会员开展的项目、组织的活动情况,学会主要领导出席,邀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领导等出席相关活动;
7.协调相关单位会员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科技研发;
8.优先承担或牵头学会应急管理培训、决策咨询等灯,承办和联合举办自治区性论坛、展会。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理事以上级别的单位会员设出任代表1名,代表单位行使会员职责,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出更换申请和推荐继任人选名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学会的日常联系。如需更换会员联系人,应向学会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和推荐继任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另行申请加入学会。
(三)单位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出任代表、单位联系人、单位通讯方式、办公地点变更等情况,应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证书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学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学会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六条 会员活动管理。依据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会的健康发展,学会会员以学会名义在外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项目、工程、启动仪式等活动的要求:
(一)会员在外开展工作,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学会的联络与项目部报备;
(二)书面形式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未经学会批准,会员一律不得以学会名义给予活动或人员冠名,进行媒体宣传。
第六章 会员退会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可自愿退会;
(二)自动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2.连续俩年不按要求参加学会活动且无正当理由;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强制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
2.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
3.未经学会书面批准,擅自以学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或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情节严重的;
4.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或机构依法被撤消;
5.其他严重损害学会声誉和利益等行为。
(四)会员因以上各种原因退会后,应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理事以上级别会员还需交回理事证书、常务理事证书等。已缴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会费不予退还。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其在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个人和单位会员资格随即丧失,单位会员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副会长、常务理事或理事资格也随即丧失。
第十八条 会员违规处理
一、会员如有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秘书处先行处理,后经理事会审定。
(一)警告;
(二)学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对所受的上述三、四款处分不服的,应在10日内向学会书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其在学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取消。会员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不申请复议的,则丧失复议权,处分决定即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