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广西应急管理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理论研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应急救援服务、应急咨询服务、应急培训认证、应急知识传播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等。
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单位四类。
个人会员包括从事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高校学生等和从事应急管理实务工作的政府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志愿者等。
第五条 会员入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三)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能力;
(六)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应急管理事业;
(七)在法律层面无失信和不良记录者;
(八)入会会员,须按时缴纳会费;
(九)副会长单位优先从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中筛选,重点考虑国企、行业龙头企业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应急管理相关企业,或具有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或行业学会批准的资质认定;为推动学会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突出贡献的,在会费基础上,为学会提供限定性或非限定性捐赠。
(十)学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广西应急管理学会章程》《广西应急管理学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以下申请文件:
1.单位会员
(1)按学会要求填写有关入会申请登记表;
(2)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
(4)学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2.个人会员
(1)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2)所在单位证明、个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学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学会秘书处初步审核后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凭会费收据,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三章 会员会费
第七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二)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30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第八条 会费缴纳时间
秘书处以邮寄或通讯形式向会员发《会费交纳通知书》,每年5月31日前以人民币一次缴纳当年会费,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一次性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会费由学会秘书处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学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
会费的使用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其主要用于: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学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学会日常工作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四章 会员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会员,搞好服务,提高质量,确保满意。根据会员级别,会员可享有以下服务:
(一)普通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1.受邀参加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2.通过网络、文件等形式提供国家和自治区应急管理政策法规信息;
3.受邀参加学会组织的论坛、展会、培训及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4.取得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与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5.获得学会会员证书及牌匾。
(二)理事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除享受普通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学会以下服务:
1.受邀参加理事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2.参阅学会工作简报;
3.获得专项应急管理项目指导、专业知识培训和项目考察;
4.受邀参加国内外应急管理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合作及学会评选表彰活动;
5.获得产业开发、资金筹措、科技应用及项目合作等方面洽谈协调服务;
6.根据单位会员开展的项目、组织的活动情况,经批准后可出据信函,协调相关单位和政府;
7.优秀项目、重大活动可在学会官方网站发布、转载、宣传推广,推荐评选先进单位。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除享受理事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学会以下服务:
1.学会领导可应邀考察企业或相关项目;
2.学会领导可应邀出席会员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3.根据单位开展项目、会议等活动情况,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领导机关,并协调邀请相关领导参加出席相关活动;
4.受邀参与建设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智库及相关数据库;
5.受邀参加应急管理领域讲座论坛。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除享受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学会以下服务:
1.参加或单独组织授牌仪式;
2.其主要活动在学会官方网站公示和宣传;
3.推荐承担分支机构相关工作;
4.受邀参加学会组织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5.受邀参与促进国际、国内应急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重大项目;
6.根据单位会员开展的项目、组织的活动情况,学会主要领导出席,邀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领导等出席相关活动;
7.协调相关单位会员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科技研发;
8.优先承担或牵头学会应急管理培训、决策咨询等灯,承办和联合举办自治区性论坛、展会。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理事以上级别的单位会员设出任代表1名,代表单位行使会员职责,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出更换申请和推荐继任人选名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学会的日常联系。如需更换会员联系人,应向学会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和推荐继任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另行申请加入学会。
(三)单位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单位出任代表、单位联系人、单位通讯方式、办公地点变更等情况,应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证书由学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学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学会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六条 会员活动管理。依据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会的健康发展,学会会员以学会名义在外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项目、工程、启动仪式等活动的要求:
(一)会员在外开展工作,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学会的联络与项目部报备;
(二)书面形式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未经学会批准,会员一律不得以学会名义给予活动或人员冠名,进行媒体宣传。
第六章 会员退会与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可自愿退会;
(二)自动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2.连续俩年不按要求参加学会活动且无正当理由;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强制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
2.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
3.未经学会书面批准,擅自以学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或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情节严重的;
4.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或机构依法被撤消;
5.其他严重损害学会声誉和利益等行为。
(四)会员因以上各种原因退会后,应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理事以上级别会员还需交回理事证书、常务理事证书等。已缴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会费不予退还。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其在学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个人和单位会员资格随即丧失,单位会员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副会长、常务理事或理事资格也随即丧失。
第十八条 会员违规处理
一、会员如有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秘书处先行处理,后经理事会审定。
(一)警告;
(二)学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至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对所受的上述三、四款处分不服的,应在10日内向学会书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其在学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取消。会员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不申请复议的,则丧失复议权,处分决定即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9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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